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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gk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文件

陕价行发〔2008〕62号


 

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查看附件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经过调研和论证,制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对现行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部分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         2008年0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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