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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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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 +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七)计量基价=----------------------。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六条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监审。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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