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9 |
|
|
什么是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自然人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各类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各类市场主体及自然人为了证实某种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认证价格行为的合法性是以《价格法》为准则,以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它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认定价格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认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的: 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应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利润率或者管理办法之内; ⑵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认定价格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率; ⑶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价格认证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认证结论; ⑷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价格认证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认证书》。《价格认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② 认证依据; ③ 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 ④ 认证结论; ⑤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价格认证书》可以作为委托人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举证的证明。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也可以作为其办案的依据。 在我国,价格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价格认证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人员,并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价格评估有哪些基本方法? 评估可以采用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清算价格法。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目的与对象,选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如同时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则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求得出合理的价格结果。 (一)收益还原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据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制造或购置全新状态下的相同资产,并使其处于使用状态所需支付的成本。重置成本因购建所用的原料、工艺和技术等不同,具体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类。 (三)市场比较法,是以市场现行价格作为评估标准,据以确定评估对象价格的一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市场发育较好,相似交易实例较多的情况下采用。 (四)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基础,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以变现的价值,评定评估值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
1、受理评估委托及明确评估的基本事项; 2、初选评估方法及确定投入人员; 3、制定评估作业计划; 4、实地勘察及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5、选择评估方法进行计算及决定评估额; 6、撰写评估报告书; 7、交付评估报告及收取评估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