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者:安康市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3 |
||||
|
安价发[2006]211号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工商局 《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工商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认发[2006]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物价、工商部门应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按照文件规定严把工作质量关。对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和资质、资格认定。 二、在全市范围内从事陕价认发[2006]63号第二条规定业务的机构,应于二00七年二月底前主动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助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凡申请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可登陆www.spic.gov.cn,邮箱:sxjgrz_610@sina.com或aksjgrzzx@mail.china.com,查询相关事宜。 附:《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认发[2006]63号)。 安康市物价局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价格 资质认定 通知 共印45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