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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z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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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价格认证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二00二年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国清]3号文件精神,将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资质范围进行了再次明确,其中价格认证业务是各级认证中心很有分量的一大块内容。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不同领域程度不同的开展了价格认证业务,但目前进展很缓慢发展也不平衡,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是导致此项业务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第三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正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同时《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定价目录之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认证是《价格法》和《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赋予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的责任,也是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实状况是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国家定价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范畴,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进行运做,物价部门没必要进行管理。流通领域缺乏必要的引导和事前监督机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故意或非故意出现偏差。等东窗事发时,物价部门再行介入,其调节管理手段必然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于处于尴尬境地。 二、价格政策宣传不力是导致价格认证发展不平衡的又一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至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可以说其覆盖面达到了家喻户晓。而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办法》的宣传力度就远远跟不上《价格法》,造成了法律和规章之间的断层,知道《办法》的人群相对就小,覆盖面相对较窄。因此,作为价格管理相对人主动提出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收费进行认证机率就小。形成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鉴证机构想介入,但价格管理相对人不主动提出委托而无法介入的被动局面。 三、经营思维的惯性作用导致价格认证业务停滞不前。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多类商品价格管理呈现非常的钢性,一枚针、一只口杯的价格均由物价部门说了算,政府定什么价,我们执行什么价的思维定式,形成经营者处在被动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赚取合法的进销差的固定轨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价格管理职能相对弱化,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大部分商品实行企业自主定价后这样以来就造成,消费者对企业定价水平的合理性,定价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这恰恰给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提供了业务空间。但作为自主定价的企业由于受思维惯性的作用影响,不主动向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认证委托。形成裁判无法吹哨,更不能给公众一个客观、公正的说法。公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物价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受到影响。 四、畏难情绪,直接影响价格认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认证中心几大块业务中,价格认证业务的开展其难度不亚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一是价格认证中心由于职责所限,职能的发挥往往受限于别人,目前来说属于被动型。各位同仁为变被动为主动,曾在各自的岗位上奋力拼搏,但效果甚微。极大地挫伤了工作积极性,从而萌生了畏难情绪。二是孤军奋战,缺乏政策机制。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定价和指导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寻找业务空间,仅凭认证中心单方的努力是不够的,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三是全国绝大多数认证中心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有保证,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原动力,萌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思维。价格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潜在危机主观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针对价格认证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各级认证中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措施加强对认证工作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依法行政、依价治价这一总体要求,积极宣传价格认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价格认证机构的性质、作用、职能和工作情况,扩大认证机构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广大经营者维护自身利益,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在扩大政策宣传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大局,保障稳定的高度,着重发挥价格主管部门“引”的作用。要用制度和措施保证认证结论在社会上的公信度,将现时被动认证逐步引向积极主动认证的轨道,从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身,只有物价部门指引得当,经营者才能顺应市场的要求,积极寻求物价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否则,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均处于被动境地,必然会形成公众有需求,而管理部门不作为或无法作为的尴尬境地。 三、转变观念,创新业务领域。价格鉴证工作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对经营者经营商品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证是《价格法》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份内之责,不是份外之事。这一观念必须在物价系统中形成共识。 价格认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价格鉴证部门的职责,是我们份内之责,如何顺应市场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是今后物价工作的又一着陆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物价部门职能如何定位的大是大非问题。因此,各级价格鉴证部门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有序开展价格认证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逐项逐块有条不紊地进行价格认证。筛选可行的行业、可行的项目,以点代面,从上至下,上下联动,形成全局办认证的格局,逐步形成完整的价格认证体系。 四、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价格认证由其性质决定它有很强的局限性,认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一是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要得到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认可。试想,经营者向价格鉴证结构提出认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委托而进行的价格认证结论,得不到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所的认可,不把价格认证结论作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的依据,其造成的结果,谁还愿意提出价格认证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威性从何说起。所以说价格认证业务是价格主管部门各业务处室共同的工作任务,只有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才能使价格认证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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