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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p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在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发荣 

 

 

同志们: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9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它的实施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是我省法制建设、完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制度、维护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的一件大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客观判定涉案财物价值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直接服务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工作。对涉案财物价格的客观公正鉴定,事关“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机构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依法公开公正进行;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公正执法、建立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高标准要求以及很强的公益性,是区别于一般社会中介组织营利活动的显著特点,也是一般经营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难于承担也不宜承担的工作。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相继联合发布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我省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配套文件,对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在范围、机构及程序上还不够规范,使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如,管理不规范使一些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影响了办案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程序混乱,价出多门,鉴定结论差异大,致使司法、执法机关难以采信,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鉴证机构不规范,鉴定结论不公平,有的机构和部门随意委托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甚至自行定价,低价处理涉案财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以上情况,国务院在《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中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明确提出了“加快立法、强化管理”,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完善和修订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决定。《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正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根据陕西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询意见,对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做出的法规性规范。因此,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依法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秩序,维护司法、行政执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认真学习和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显著特点是,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程序、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面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首先要把握《条例》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和程序。《条例》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和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鉴定机构的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委托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鉴定。并依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价格鉴定。

 

    其次,要明确《条例》规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外,“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办案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专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保证,不得从事中介经营活动,排除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领域的商业竞争性,这就从机构的设置和性质上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证。《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管理职责,防止了以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多头管理造成的混乱局面。

 

    第三,要充分认识《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条例》严格规定了办案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涉案财物应当委托鉴定而未委托,或者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非法干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及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涉案价格鉴证机构及其鉴证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旦违反《条例》规定,就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赋予了社会公众举报监督的权利。《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条例》的正确实施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律法规一经颁布施行,就必须使之成为保障公正司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准绳,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否则,再好的法律法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审判、检察机关、公安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深入学习、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要做到严格执法、独立办案、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切实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质量。依法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强化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要增强监督意识,强化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能,要通过开展调研、执法检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等多种形式,掌握信息、发现问题、抓住重点、依法及时监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典型案例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办,限期纠正,不断提高人大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领导,解决好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最后,希望电视、广播、报纸等各新闻界的同志们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大力宣传、支持和帮助。今天,有不少新闻界的朋友与会,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条例》精神。充分地运用《条例》这个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行政执法。为大力推进我省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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