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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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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安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仅在个别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半数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某个县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市内3个县区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是全国、全省性的,按照中省的统一部署实施。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严格遵守应急值班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和价格信息通报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三级值班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实行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实行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实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保证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初步提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 1、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事件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现场状况;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通报市有关部门,实行向省价格主管部门一天一报制度。 3、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情况信息;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向市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随时报告制度,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各种情况。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事态发展,市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制定和调整适应不同级别警情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预案,并报市政府、省物价局批准后备用。在紧急情况下,报请省物价局、市政府同意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量供应等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四)价格信息通报制度。全市物价系统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价格和市场情况报告市政府、省物价局,同时反馈或通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安康市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状态,建议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建议省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建议市政府采用宏观调控措施,平抑物价,稳定市场;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严重违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聚众滋事、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计量违法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领导,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价格、计划、商务、财政、粮食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条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预案 (一)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后,应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价格异常波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各就各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二)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价格异常波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对群众的价格举报,价格异常波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取证,对确属价格违法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劝阻,防止其跟风涨价,推波助澜。 第十一条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预案 (一)出现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后,迅速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启用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三)按法定程序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 第十二条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预案 (一)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提请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在我市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 预案启动
第十三条 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由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并启动预案。 第十四条 预案启动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时,立即开展应急工作,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步,由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开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和趋势,做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安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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