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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价发[2007]5号
安康市物价局 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中国石油安康销售分公司: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降低汽油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油零售中准价: 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每吨降低220元。即90#高标准清洁汽油:5505元/吨,4.13元/升;93#汽油:5835元/吨,4.38元/升;97#汽油:6166元/吨,4.63元/升,石油销售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幅度内制定最终销售价并向社会公布。 二、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不小于4.5%的批零差;未配送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不小于4.5%的批零差和短途运杂费,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定。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的最终零售价须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以上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五、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市场正常供应,不得脱销,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县区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 抄 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安铁石化公司、嘉业石化公司, 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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