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
|
|
关于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价发[2007]87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2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最高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市级标准化高中每生三年不超过0.6万元,一般高中每生三年不超过0.4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在最高限额内制定,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二、择校费可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 三、各有关学校要按隶属关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择校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3〕36号文件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市政府。 市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市物价检查所 、市财政局收费中心。 市属各高中。 档(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