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
|
|
安康市价格协会章程 (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价格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展价格服务领域,成立安康市价格协会,为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全市范围内从事价格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价格自律、价格服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实行理论探讨与价格服务工作的紧密结合,为深化价格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良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在安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主管部门为安康市物价局。 第五条 本会住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安康市物价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探索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运行规律及价格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组织交流价格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经验和特色,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出谋献策。 (三)开展价格理论与实践研讨成果学术交流活动,为深化价格改革,提高价格工作水平提供服务。 (四)开展价格咨询、自律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价格政策咨询、成本评估、价格决策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价格难题,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多做工作。 (五)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进行有关价格政策和方案的事前调查和事后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矛盾进行协调、疏导。 (六)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联系,对行业价格自律和企业价格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向政府反馈生产者和消费者有关价格的意见和要求。 (七)加强与价格认证、信息部门合作,进行价格认证业务和信息服务的理论探讨,参与地方价格规章的起草、调研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为理事、会员所在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价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运用,在本市价格理论研究和价格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特色和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价格调研、学术交流和咨询、协调等服务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则视为自 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本会章程第十五条理事会第(三)(四)(五)(六)(八)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及分会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会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协会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五)负责本会资产及文秘管理;(六)完成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及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团体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各项活动的开支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严格审批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经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年5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