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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中旬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此《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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