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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9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比如《价格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等)和实施了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比如《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价格法律法规中规定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该行为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价格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实施了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为。如果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没有付诸于行动,则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的,即故意或者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仍然实施的,即"明知故犯"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该行为的。故意和过失违法都属于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情节轻重不同,由此在法律制裁方面也有明显的差别。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现在市场上十分突出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在《价格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这些违法行为的特征、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细化和明确了乱收费的表现形式,如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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