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法律法规 价格知识 价格认证 价格分析

您现在的位置: 安康价格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价格知识 >> 文章正文

作者:AB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9

 

 

    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分别按《价格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如何避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照齐全

    1.行政事业单位: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首先必须持批文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违反其中之一,为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含中介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第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明码标价

    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都必须在经营的商品上和收费窗口明码标价(阅《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使用由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并如实填写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还要有专(兼)职物价员或管理、经营者签章,一货一签。使用刊有商场名称或打码签等特色标价签的,必须持有经物价检查所批准的批文。

    三、不乱涨价

    主要指经营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商品的企业,未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不能在规定的价格和价格幅度内随意调整价格。目前国家定价的主要品种有食盐、白糖、肥皂、自来水、电、天然气、液化气、市内公共交通票价、粮食(政策性经营部分)、药品(即国家、省价格管理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药品管理目录部分)、黄金品种、商品房中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指导价,指实行差率控制和提价审核的商品:菜油、猪肉、蔬菜(秋淡菜),规定的各个品种具体价格及价格幅度,请拨打1606688或访问成都价格信息网查询(注: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确定。)

    销售上述品种超过规定的价格(国家定价)和价格幅度(指导价)的收入为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低于国家定价的没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参阅《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如需调整上述价格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并由物价部门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 

    四、不低价倾销

    主要指经营属国家管价之外商品(即市场调节价商品),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党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处理积压、换季、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鲜活等商品降低和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低价倾销。发生低价倾销按《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2号令《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不乱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收费单位向所属物价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服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不得在批准项目,收费标准、对象、范围、时限之外自立项目、超标准、超时限、扩大范围收费,否则属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服务性收费:目前已管理的属国家定价的有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出租收费、物业管理收费、广告收费。以述品种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否则属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邮件服务|

    |关于本站|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安康市物价局

    通信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 邮政编码:725000 电话:(0915)3212992